《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 来源:智网新闻
- 2017-11-0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奖字〔2017〕43号
各有关提名单位(专家):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含创新团队)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
2.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
3.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5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二)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三)院士或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
(四)院士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联合提名通用项目类的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五)院士可以独立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通用项目类的技术发明奖,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第八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九条 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完成人(含专用项目),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含网评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驻外使馆、领馆仅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提名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机构不得提名专用项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四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提名者向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机构和部门还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再次公示。
第十八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二条 除边远地区及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外,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边远地区是指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宁夏、广西、甘肃、青海、贵州、云南、海南,特别行政区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专家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