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篇论文撤稿涉事者如何处理?科技部中国科协有把“尺”

  • 来源:智网新闻
  • 2017-09-17
 自8月中下旬起,就《肿瘤生物学》期刊集中撤稿一事,陆续有数家医院、高校在官网公布对涉事作者的“处理决定”。
 
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7家医院、高校已经公布处理决定(涉及16篇被撤论文),根据每位涉事作者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取消晋升职务职称、取消学籍、追回利用撤稿论文获得的奖金与科研经费、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数年、党内警告、记入诚信信用信息系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背后有一把“尺子”。9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得一份名为“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文件,就对涉事作者的“处理尺度”和“政策界限”提出指导意见。 
 
4月20日,原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宣布,一次性撤回107篇中国医学论文,论文的发表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撤稿原因是虚假同行评议。
 
事件一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科技部、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月27日国务院研究部署处理论文造假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起草该“指导意见”,并经6月5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指导意见”提出,处理原则是“统一尺度、甄别责任、分级处理、有序公布,形成震慑”,并对“造假行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骗取行为”给出了界定。
 
对不同的造假行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1.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认定为造假行为,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
 
2.论文作者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篡改研究结论,或者伪造、编造科学数据等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
 
3.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年。
 
同时,有这三类造假行为的任一者,都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计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存在第一种造假行为者,除了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还将计入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对严重学术不端和学术不端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理尺度:
 
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认定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是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一稿多投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诚信要求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是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同时,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荣誉和奖励、职务职称晋升、学位的,根据情况进行追回、终止、撤销、暂缓等处理。
 
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论文作者是中共党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此外,“处理意见”提到“其他情形的处理”时写道:“(一)对经查实无过错的作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予以澄清。(二)对因《肿瘤生物学》杂志单方过错导致撤稿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作者要求《肿瘤生物学》杂志公开致歉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澄清。”
 
附:
 
《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和“对其他情形的处理”部分:

 
三、对违规行为的分类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论文作者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二)论文作者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篡改研究结论,或者伪造、编造科学数据等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论文作者抄袭、剽窃或者有其他造假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三)论文作者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署名,或者擅自标注、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或者未获授权擅自使用数据资料、一稿多投等以及其他违反学术界有关学术论文撰写和发表诚信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1-3 年。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四)论文作者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3-5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五)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六)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骗取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的,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奖金;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5-7 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七)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同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5-7年;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对于造假论文未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据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资格3-5 年。
 
有上述行为的,应同时记入科研诚信和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八)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对论文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九)论文作者利用存在造假或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得或者正在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等的,参照本条(五)处理。 
 
(十)论文作者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十一)论文作者是中共党员,有论文造假或者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四、对其他情形的处理
 
(一)对经查实无过错的作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予以澄清。
 
(二)对因《肿瘤生物学》杂志单方过错导致撤稿的,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作者要求《肿瘤生物学》杂志公开致歉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澄清。
 
(三)没有直接参与论文造假的论文作者,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撤稿论文发表前已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的,给予通报批评;
 
2.撤稿论文发表前不知情,事后知悉被署名但未主动要求撤回的,给予批评教育;
 
3.有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且将撤稿论文用于晋升职称职务、申报奖励或者申请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分别情况,按本意见第三条(五)、(六)、(七)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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