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
-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作者:晋浩天 高文豪
- 2016-11-10
一记“重磅炸弹”引发万千科研人员、高校教师的刷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一时间,“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的消息迅速被传播。
《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对高校及高校教师意味着什么?这一政策导向的现实针对性是什么?人才创新活力得到极大激发后,将给我国高等教育带来哪些影响?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马陆亭、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李立国和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解读政策要点,回应公众关切。
《意见》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周平浪 澎湃资料
拓宽了教师收入的合法性来源
记者:《意见》中最值得关注的亮点有哪些?对高校和高校教师意味着什么?
陈超:《意见》将知识、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价值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的亮点主要有:首次明确将产权和股权与教师的科研收入联系起来,实则是将教师的科研成果当作知识资本,从而肯定了教师的收入可以包括基础性工资、绩效奖励、由科研成果和知识资本带来的资本性收入等多个方面,从而拓宽了教师收入的合法性来源,这对于激发教师的科研创新热情,改善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稳定高校教师队伍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明确鼓励教师可以开展兼职工作,并取得相应收入,对于解放教师的生产力和活力具有现实意义。《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激励作用,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这对于劳务费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使用方向是一个新的信号。过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大都禁止科研项目主持人、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领取劳务费,劳务费只限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助理、兼职人员和外聘人员。《意见》突破了过去的常规,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扩大了劳务费的支出范围,提升了劳务费的激励作用。
李立国:对教师而言,兼职取酬是利好消息,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激发教师积极性,通过更多的劳动报酬,提升收入水平,实现知识的价值;对高校而言,亮点在于带来更多的收入分配自主权,打破传统的分配体制,真正实现按劳动价值分配。
鼓励教师参与社会服务
记者:这一政策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中的哪些问题?
陈超:这一政策主要针对当前高校教师收入水平整体偏低,工资收入来源单一,工资合法性渠道模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合理;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劳务费设置不合理,没有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科研成果产权意识薄弱,产权保护滞后等问题。
李立国:必须强调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教师校外兼职取酬的争议较大,国家也未出台相应政策。而社会需要大学教师的智力支持,产学研合作也需要大学教师的积极参与,因此,此项政策出台不仅是鼓励教师依托智力和知识参与社会服务,同时也是对教师参与校外社会兼职取酬问题的回应。
记者:意见提出分类施策,赋予高校更多收入分配自主权等原则要求,对于正在进行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既是政策利好,是否也是一种挑战?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破解哪些难题?
马陆亭:分类施策赋予高校更多收入分配自主权,让高校有了更多的政策空间和自主权利,也有了更大的改革灵活性去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薪酬制度改革。但是,如何规范校外兼职取酬、如何平衡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与兼职的关系,需要各高校因地制宜,在管理匹配上下足功夫,通过不断调整、完善形成更加规范和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定。
警惕教学科研、校外兼职与科研转化的失衡
记者:人才的创新活力得到极大激发,将给整个高等教育带来哪些影响?
马陆亭:通过种种举措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以及产学研合作,避免过去教师科研成果“睡大觉”等情况的发生。最重要的是,这也鼓励他们走入社会,履行社会服务职能,解决社会问题,从而直接推动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陈超:毫无疑问,这项政策短期内将会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需要警惕的是,从长远来看,如果教师把更多精力和时间投入科研转化和外部兼职之中,不可能不对其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要防止“科研第一、资本第一、产权第一、股权第一”等思想扭曲高等教育基本理念和核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