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明确高校科研成果投资方式

  • 来源:智网新闻作者:周航
  • 2016-11-09


 将研究成果以一定价格入股相关企业,是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常常遭遇“师出无名”的困境。在上海,这一困境将在立法层面得以突破。
 
11月9日上午,《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初审。根据《草案》,高校院所可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份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此外,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指出,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部分高校院仍然存在动力不足、顾虑较多的现象,在面对科技成果定价、受益分配等问题时,有时“不敢转化”或者“不愿转化”。
 
他表示,这些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做出创制性规定,在立法层面予以保障。
 
明确转化自主权,无需审批
 
《草案》开端即赋予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另外,按照《草案》,完成单位还可自主实施奖励。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部分高校因担心国资流失风险和决策责任问题“不敢转化”或“不愿转化”,《草案》也建立了勤勉尽责制度。
 
《草案》规定,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应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同时明确,相关责任人根据规定开展转化工作的,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作价投资是科研单位、高校等实施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高校院所究竟以谁的名义、如何开展作价投资存在模糊之处。
 
《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二是允许高校院所独立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三是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份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此外,为了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草案》做出多项规定,以扶持各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
 
《草案》还着眼于引导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税等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完善受益分配制度
 
“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既要对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功效的人员予以奖励,也要兼顾完成单位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多方共赢。”上海市科委主任寿子琪表示,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此,《草案》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奖酬原则,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成果转化后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草案》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属本单位。
 
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草案》也作出指引,即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或者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在审议中,上海市人大教卫委也指出,相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50%的比例,这一指导性规定体现了上海建设科创中心、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不过,调研中也有意见认为,奖励标准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能否形成良性的利益平衡,关于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比例如何入法,建议可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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