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事件不能让消费者“假赢”
-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金泽刚专栏
- 2016-02-23
据媒体报道,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又有最新进展,事件专项调查组已完成对相关问题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做出吊销涉事饭店营业执照、对店主罚款50万元等处罚决定,同时启动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问责程序。
应该说,经过上述处理后,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似乎迎来了“迟到的正义”。然而,无论是调查组亲赴江苏上门道歉也好,还是处罚饭店,启动问责程序也罢,事件的重心该在哪儿必须搞清楚。
事 实证明,在遇到这类丑事时,当地官方若遮遮掩掩,听信一面之词,其结果往往是招致反转和打脸。处理这类事件不妨少说一些“从严问责”,“绝不护短”,“欢 迎监督”之类的套话,而是从最基本的方面做起,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治疗昧心店主的贪心病,以及安抚好消费者受伤的心。当然,这二者之间是密切联系的。
具体说来,为防“天价”事件,至少有必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基础工作。
首 先,治病必须对症下药。英国工会活动家、政论家托马斯·约瑟夫·登宁在评论《资本论》时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 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 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35、36页)毫无疑问,“天价”事件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既 然他要逐利,那就罚得他痛苦不堪,让他一辈子记忆犹新。而且,唯有重罚才能达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
罚款应该与营业状况和违法程 度有关。而此次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对涉事饭店开出50万元的罚单,外界只知道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而来,却不清楚具体的、明确的依据和理由,这样的 处理难免有“平一时民愤”之嫌。按网民计算,该饭店收入每年是在亿元以上,就当是数千万元的营业额,罚款50万一点也不多,何况还有诸多欺诈情节。不疼不 痒的罚款,只会远离处罚的目的。其结果很可能是,在风头过后,当事店主换个地方和名称再开一家野生鱼庄。
其次,要让消费者成为真正 的赢家,而不是舆论中的“假赢”。在“天价”事件中,消费者也是真正的受害人。无论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还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受害后都有权 获得赔偿。而在此次事件的争论中,丝毫未见有这方面的信息,似乎骗了白骗。这是需要纠偏的。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由于过错侵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在此鱼庄高价消费所谓“野生鳇鱼”者,只要有证据证明的 (媒体报道不止陈先生一人),该鱼庄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值得说明的是,就陈先生的消费问题,由于公安人员当初调解 时不明饭店欺诈真相,故其消费打七折的调解结果无效,但消费者可参照该实际付款数额,要求鱼庄给付此数额三倍的赔偿。
当然,给予追 求“天价”的逐利者经济处罚以及要求其给付的民事赔偿,绝不能是停留在舆论宣传中的空头支票。数额究竟是多少必须让消费者实实在在地看得见。譬如,有关部 门要是把收到50万元罚款的票据,以及给消费者的赔偿证明公之于众,那一定比说多少大话都更为实惠,更加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