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理直气壮维护网络主权
- 来源:环球网作者:吴法天
- 2015-12-16
两年多以前,一个叫斯诺登的美国雇员石破天惊地披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秘密实施的旨在监控公众隐私的“棱镜”计划。当时奥巴马为“棱镜”辩护的那句话令人记忆犹新:“你不能在拥有100%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拥有100%隐私、100%便利。”事实上,由于世界主要技术公司的总部都在美国,美国政府可能接触到世界的大部分数据,使用互联网的各国公民的隐私都有可能被“棱镜”窃取。也正是在那个时候起,在社交网络上,网络安全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网络主权”也因此成为该领域最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中国网民数量早已跃居世界第一,中文互联网也成为备受关注的舆论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逾2.5亿))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可是近年来,很多人在社交网络上肆无忌惮地骂中国没有言论自由,成了一种怪现象。他们引用宪法第三十五条强调言论自由,一厢情愿地把这种自由绝对化,完全忘记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已然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在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以法律为边界,根本不存在没有限制的自由,也没有无法无天的网络世界。
前不久我参加了新浪微博的一次微访谈,主题就是网络安全。网络安全问题早已融入现实生活。我很赞同“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观点。因网络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国家安全概念必须增加网络技术、信息内容和网络战略的安全。棱镜门事件提醒我们,数据离境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带来的潜在威胁,国家应考虑数据本地化策略。据调查,各国立法中采用的数据本地化主要包括限制数据离境、进行数据传输安全评估、要求数据中心建在境内、对数据离境征税等方式。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网络立法已严重滞后。法治社会的千里之行,离不开网络立法方面的跬步。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重新界定寻衅滋事罪,这两年审理了不少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寻衅滋事”案件。有些网民对此不解,认为网络空间不属于“公共场所”。但在网络空间散布违法或侵权言论,实际上比行为人在传统公共场所贴“大字报”造成的危害还要大,如果不予以追究,网络岂不成了法外之地?网络秩序若不属于“公共秩序”,岂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网络制造比现实社会中更为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效果?“秦火火”们可以通过成千上万的谣言,把网络搅得天翻地覆,从而对现实生活中的你我造成严重伤害。网络不应该成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通过社交网络发布一些涉及煽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危害国防利益或者恐怖主义的信息,其实在任何国家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中国互联网上,这种人却总被某些公知追捧为反体制的英雄,甚至被贴上“因言获罪”的悲情标签。他们希望国家给他们危害国家的自由,这不是很奇怪的逻辑吗?公知们推崇的新加坡,早已将上百个政治性网站列入禁访者清单,受到管制的国内网站禁止出现涉及“反政府和影响民众信心”“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歧视”“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等内容。在马来西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2014年11月1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新法可以俗称“新国家安全法”,第一次提出国家要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个“网络空间主权”就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是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当然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我国有权对境内的互联网通过立法、司法进行管理,这是不容置疑的底线。
网络主权问题已经到了不能回避,必须直面的时候了。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首份《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出了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这是在向世界宣示。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作为法律人,应该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这些言论自由的边界,意识到国家维护网络主权的决心。那么,最近在社交网络上被公知们悲情炒作的某著名律师的寻衅滋事、煽动民族仇恨案,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