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缴费改由税务统一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对原先社保部门征管时该缴未缴的社保费是否要追缴?
社保缴费改由税务统一征收如何做到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已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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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缴费改由税务统一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对原先社保部门征管时该缴未缴的社保费是否要追缴?
问题补充:
社保缴费改由税务统一征收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对原先社保部门征管时该缴未缴的社保费是否要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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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10:50
一、现行社保缴费征管三种模式
在我国,无论是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还是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社保缴费征收管理上仅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于两部法规均未对社保征管职责进行明确,从而在我国社保征管中形成了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模式、税务机关代征模式、社保部门全责征收三种模式。 其一,税务机关全责征管模式。在由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的模式下,税务机关不仅负责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人数、费率,同时享有社保费用追欠、查处的权力。广东、浙江等省实施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由于税务部门同时履行对社保缴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职责,社保费用缴纳基数、工资总额与个税工资、薪金税目的计税口径基本一致。 其二,税务机关代理征管模式。具体采用“社保核定、税务代征”的方式,社保机关负责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人数、费率,由社保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社保追缴、查处权力仍归属于社保部门。安徽、湖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采用税务机关代理征管模式。由于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明显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因此越来越多的省份选择了税务部门参与社保费征缴的方式,以增强当地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其三,社保部门全责征管模式。在由社保机关全责征收社保的模式下,社保机关负责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人数、费率,并负责社会保险的具体征收,社保追缴、查处权力归属于社保部门。目前,全国各地更多采用社保部门全责征管模式,北京、上海等地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居民)均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模式对企业的影响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保缴款由社保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管理,改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管理,原本只是一场征收主体的变革,不改变政策制度,理论上不会增加企业的政策制度性社保缴费。但由于在征收管理上,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其机构、人员、管理、信息优势,并对照计税工资对社保缴费进行征收管理,所以会进一步做实社保缴费征收基数,提高征收率,同时也必然会增加缴费不足的企业的负担,但对不同征管模式地区和不同类型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其一,从总体影响视角分析,多数企业社保负担会加重。新近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显示,国内部分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不尽合规,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交保人数不足,有些该缴社保费的人员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二是缴费基数不对,在核定社保缴费基数时,有些企业从低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7%,31.7%的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费。因此,在社保缴费由税务机构统一征收后,将有70%以上企业社保缴费会有不同程度增加,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实际社保负担加重。 其二,从征管模式视角分析,实行不同征管模式的地区受影响程度不同。在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管模式地区,由于税务机关负责从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人数、费率,到社保费征收,以及社保费追欠、查处在内的所有工作,实行社保缴费由税务统一征管后,征管主体并不是由社保部门转为税务部门,而是由地税部门转为国地税合并后的统一税务部门,所以实行这类征管模式地区影响会较小。而在实行社保部门全责征管或由社保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理征管模式地区,由于社保部门负责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人数、费率,以及社保费追欠、查处,实行社保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后,征管主体将由社保部门转为税务部门,所以实行这两类征管模式的地区影响会大些。 其三,从企业类型视角分析,受社保征管主体改变影响较大主要是一些人力资源占比较高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首先是诸如快递、物流、酒店、餐饮等服务业;其次是传统制造业;最后是新兴创新型技术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属于劳动密集型、人力资源负担较重、参保率不高、参保负担较重等特点。社保费缴费改由税务征收之后,这些企业如由缴费不足改为全员足额缴费,相当部分企业的负担会加重,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三、如何稳定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在社保费用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既要加强社保缴费征管,又要及时调整社保费率,才能稳定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首先,加强税务机构社保缴费征管。近年来,随着全国统一的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金税三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税务机关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征收管理和风险识别系统。依靠长期形成的经验丰富、强有力的征收队伍和系统,凭借拥有税收稽查、税收保全等优势并掌握工资信息、企业发票,加之对社保缴纳基数及其比例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税务机关在社保征缴权归属于自身后,将能更有效核查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的合规性。这将有利于加强社保缴费监管力度,减少社会保险费源流失,规范社保收费制度,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促进企业间公平缴费。 其次,出台减轻企业社保负担政策。我国现阶段确实存在部分企业社保缴费不足问题,这种缴费不足既有企业主观因素,也有我国社保总体费率不低的原因,尤其是在经济下行、企业营利能力减弱时,社保缴费占企业利润比上升的矛盾尤为突出。在社保缴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管,有效提升社保征管效率后,要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关键是同步进行政策制度调整,使政策制度性降费减负与征收管理性增费增负保持平衡。 为此,一要抓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及时出台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措施。二要明确不由税务部门对社保部门全责征管或税务代理征管模式下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实施追溯。三是通过合理的过渡性安排,逐步提高征收强度,让社保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实现有效平稳过渡。 第三,共同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挑战。社保缴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后,如果通过降低费率为企业减负可以从总体上对冲加强征管对企业增负,从而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但对具体企业而言依然会有相当一部分现行制度下缴费不足企业增加负担,而足额缴费企业负担减轻,因此,有必要区分企业不同情况,对一些社保费负担加重,造成企业用人成本上升、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中小企业,还要有针对性地出台过渡性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共同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挑战。 我国自2015年以来先后降低或阶段性降低了四次社保费率,总体社保费率降低了3.75%,降费政策确实取得了很大成效。期待我国社保费能稳中有降,以进一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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