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日期 | 2015-01-29 至 2020-07-01 |
展出城市 | 北京 |
展出地址 | 中科园发〔2015〕3号 |
展馆名称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主办单位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展会日期 | 2015-01-29 至 2020-07-01 |
展出城市 | 北京 |
展出地址 | 中科园发〔2015〕3号 |
展馆名称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主办单位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中科园发〔2015〕3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9日
附件: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着眼于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发挥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优势,着力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中关村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根据《关于印发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方案的通知》(京发〔2008〕28号),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现对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以下简称高聚工程)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发挥中关村创新平台派驻单位的职能作用,由中关村创新平台人才工作组牵头,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推进高聚工程。
第二条 专项工作小组设立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会同委内相关处室组成,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联系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关村规模以上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和人才中介机构、创业服务机构、新型社会组织等,组建“高聚工程”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负责发现、评价、遴选高端领军人才。
第四条 评价与遴选委员会由国内外顶尖专家学者、领军企业家、知名投资人、创业导师、新型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高端领军人才组成。在“高聚工程”集中评审阶段,采取“抽签制”方式,随机确定评委名单,分专业领域承担人才评价及遴选任务。
第五条 评价与遴选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发现和推荐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二)以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人才评价体系。
(三)对“高聚工程”入选者的事业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指导和咨询意见。
第六条 “高聚工程”主要包括: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企业家、投资家、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5类。
第七条 “高聚工程”的支持资金纳入中关村管委会部门预算,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创新领军人才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高端领军人才。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二)须为参评当年起前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参评当年拟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人才。
(三)研究领域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已经取得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四)在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第十条 对45周岁(含)以下、从京外(含海外)地区首次到中关村示范区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中关村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所特需的科学家、工程师,经人才遴选与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放宽评价标准与条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人才申报材料,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人才评价与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以原始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科技成果价值、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知识产权自主性等为主要指标,对创新领军人才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新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对其创新成果转化予以优先支持。
(三)面向中关村企业、新型科研机构创新领军人才开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直通车,提供申报和参评便利。
(四)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新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六)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七)面向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个人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及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八)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九)根据创新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三章 创业领军人才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高端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二)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企业的时间一般在5年(含)以内。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企业创业投资的30%及以上。
(四)创业领域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且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合法转化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所创办企业具有重要商业模式创新特征,未来市场预期较好。
(六)拥有创业价值观正确、结构合理、长期稳定的创业核心团队。
第十六条 视行业特点,对于所创办的企业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人民币,或参评当年的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领军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对于企业年营业收入实现50%及以上连续增长的创业领军人才,对于在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多次创业、连续创业的人才或从京外(含海外)地区到中关村示范区二次创业的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对于部分前期投入较高、收益较低,但今后可能实现高速增长的创业企业及其领军人才,35周岁(含)以下具有重大创业潜力的青年创业人才,由人才遴选与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后,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三)、(四)款评价标准与条件。
第十七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人才申报材料,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人才评价与遴选工作。
第十八条 以企业成长性、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自主性及可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创新特征与市场前景、人才团队稳定性等为主要指标,对创业领军人才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创业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对人才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三)根据北京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对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落实相应的支持措施。
(四)面向中关村企业创业领军人才开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直通车,提供申报和参评便利。
(五)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业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七)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八)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九)对于从海外初次归国创业,或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从京外地区来中关村创业的人才,优先协调海外人才创业园提供人才落地、项目孵化等支持与服务。
(十)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参选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北京市、区(县)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
(十一)根据创业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四章 领军企业家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领军企业家是指具有国际视野、战略眼光及卓越经营管理才干,善于驾驭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浪潮和市场经济规律,领导企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且社会责任感较强的高端领军人才。
第二十一条 领军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营业务范围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且参评当年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含)人民币的中关村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二)注册或结算中心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或结算中心在北京地区但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了研发(分支)机构的世界500强企业境外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著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三)在中关村示范区投资建设新型孵化载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放本企业优质科研资源的中央企业地区总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四)近5年内为中关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累计超过100亿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五)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人才申报材料。对于申报参评“高聚工程”领军企业家的人才,不开展集中评审。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对参评人才进行资格审查与尽职调查,报专项工作小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领军企业家可获以下支持:
(一)为领军企业家所在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及海外并购等提供支持与服务。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规定,对领军企业家所在企业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二)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允许领军企业家持有境外关联公司的股权,为其所在企业提供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的便利。
(三)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领军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领军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领军企业家,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五)领军企业家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六)推荐领军企业家参选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北京市、区(县)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
(七)根据领军企业家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五章 投资家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家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敏锐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面向中关村企业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活动,且投资成功率较高的高端领军人才。
第二十五条 投资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关村开展天使投资活动3年及以上,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天使投资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参评当年在中关村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及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三)近3年内对中关村企业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四)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投资人才。
第二十六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人才申报材料,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人才评价与遴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以投资额度、投资机构品牌及影响力、被投企业数量、成活率和成长性、被投企业的认可度、投资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为主要指标,对投资家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投资家可获以下支持:
(一)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对投资家所在机构投资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给予被投创业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根据北京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给予被投创业企业相应支持措施。
(四)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投资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投资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投资家,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六)投资家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七)根据投资家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六章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是指运用现代科技知识与手段、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成本、促进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业高端领军人才。
第三十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由国家或北京市认定的、近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累计实现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近3年内,由外商投资、港澳台服务者投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且所在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顶尖水平。
(三)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社会组织理事长、秘书长。
(四)近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成功孵化10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培育了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主要负责人。
(五)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科技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三十一条 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人才申报材料,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人才评价与遴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着眼于培育和发展现代服务业,以新型社会组织和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的服务数量及质量、业界评价、被服务企业的认可度、经济贡献与社会效益等为主要指标,对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三)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四)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五)鼓励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聘用海外留学人才,市有关部门为其聘用人才优先提供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申请便利。
(六)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给予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的国际合作项目相关资金支持。
(七)根据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第七章 遴选办法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布中关村“高聚工程”实施细则,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与推介工作。
第三十五条 “高聚工程”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其中,领军企业家的推荐时间、申报程序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优化高端领军人才遴选程序:
(一)由专项办委托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接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至少应由5名国内外专家随机组成。
(三)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根据“高聚工程”实施细则提出的人才评价要点,采取集中评审、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四)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综合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入选人才的建议名单,报专项办。
(五)专项办对“高聚工程”入选者建议名单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由专项办向专项工作小组提交建议名单;经专项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通过后,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对“高聚工程”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八条 面向中央“千人计划”、北京“海聚工程”入选者,按照视同原则,纳入“高聚工程”支持政策的范围,但不重复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依托“高聚工程”,建设“中关村人才圈”,搭建高端领军人才交流合作的平台。
第四十条 “高聚工程”的实施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高聚工程”入选者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高聚工程”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纪、涉及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违背社会诚信的人才,取消入选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中科园发〔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