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07-25 83状态
展会日期 2015-09-29 至 2020-07-01
展出城市 北京
展出地址 工商办字〔2015〕161号
展馆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
主办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展会说明
 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16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部署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改革名称登记制度

1.探索建立申请人自治的名称预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开放名称数据库,实行名称预查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按照公布的名称查重规则自行检索并自主确定企业名称。企业可以凭网上预查通过的名称办理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手续。需要领取纸质《名称预查通知书》的,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或通过寄递获取。
 

2.建立名称用语目录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企业名称字号禁止、限制使用文字规则并公示。根据规则建立禁止、限制使用文字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申请人自行检索企业名称时,予以提示。凡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文字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文字,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方可使用。
 

3.改革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他人对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的企业名称有异议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异议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法院裁决应予撤销的,企业应当更改其名称。拒不更改名称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建立不适宜名称纠正机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属于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名称,企业应当予以纠正。未设立企业,不得以该名称办理登记;已设立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变更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探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允许企业将阿拉伯数字作为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对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实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二、支持中关村示范区简化审批流程和登记手续

6.电商配送点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网络商品交易零售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展示厅可以直接开展本企业销售的商品的配送、仓储、展览展示等经营活动,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应当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秩序。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其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探索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登记管理模式。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与住所分离的经营场所应当记载于营业执照上,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不一致的,无需办理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手续。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经营场所信息。
 

8.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只记载主营项目,并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申请,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其中属于许可经营的项目,按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登记在经营范围内。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具体经营项目。
 

9.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方式。取消“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设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登记注册为集团公司的企业,不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三、授予中关村示范区外资企业登记权限

10.授予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十六园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四、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工商服务方式

11.完善企业登记公告方式。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立北京市企业登记公告网站,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的发布服务,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债权清偿提醒服务。
 

12.便利申请人登记注册,推行全程电子化服务。探索实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2016年实现申请人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审核服务。申请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进行申请人网上身份认证,并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纸质申请材料的电子影像文件。经登记机关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登记与审核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和电子影像文件是企业登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提供互联网远程查询服务,便利申请人查询企业登记材料。2016年实现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远程申请查询企业登记注册材料。申请人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后,无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查询手续,通过互联网即可以查询、获取企业登记注册材料。
 

14.改革企业登记注册材料存储方式。企业登记注册材料通过电子影像技术转化成对应的电子图像文件,即是电子登记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登记材料的信息安全工作。
 

五、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战略发展

15.提高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的便利化程度。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提交企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等申请,办事处履行实质审查职能。
 

16.提高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数据运用水平。总局商标局支持建立北京市商标数据库,开放并定期更新商标注册数据信息,通过资源共享,提升商标数据分析及运用水平,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
 

六、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探索信用监管新模式

17.探索大数据监管。依托日常监管形成的数据资源,将市场主体、商品质量、消费投诉和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数据综合进行比对、分析、检测和预警,探索建立精准的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18.探索网络交易监管新模式。通过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息通报机制,引导平台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主体和经营信息,提升监管合力。
 

19.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企业档案信用资料卷,将工商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材料纳入卷中,为社会各界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区域内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司法裁判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实施惩戒的电子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29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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