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好技术”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挖掘石油石化行业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高效结合,推动我国石油化工行业更好地发展,特开展“石油石化好技术”评选活动,并根据活动评审筹备委员会审定,制定本活动细则。
第二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活动的开展对象是:全国石油石化行业产业链相关企业及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
第三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申报的好技术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技术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八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九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范围:
1、石油石化勘探、设备、采集、炼化、储运等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等单位在科研和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创新和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技术先进、创新特点突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二条 好技术参评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技术的主要用途和原理。
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技术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
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活动发起单位联席会议推选组成。
第十四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石油石化好技术”各项目的评审工作;
2、向“石油石化好技术”活动组织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石油石化好技术”各项目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石油石化好技术”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 “石油石化好技术”的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评审组的委员或者经 “石油石化好技术”活动秘书处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该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石油石化好技术”组织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分为申报材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 “石油石化好技术”年度发布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组评审的技术成果,均应填写“石油石化好技术”技术成果奖评审表(见附件)。
第二十条 不同单位申报的好技术,题目和内容雷同,经专业 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好技术,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评审的好技术,经原编制单位补充、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好技术的评审应根据技术成果的正确性、关键技术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活动办公室预审后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四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预审主要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石油石化好技术”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入围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2、“石油石化好技术”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在活动组织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和评审的入围单位及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入围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3、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4、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石油石化好技术”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公布之日 60日内向活动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活动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活动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活动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三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组织委员会负责对好技术各评审委员会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各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组织委员会报告有关 好技术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石油石化好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活动办公室取消其当年发布资格;已经发布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参加“石油石化好技术”评选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石油石化好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经组织委员会授权,由活动办公室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石油石化好技术”的推荐、评审、发布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石油石化好技术”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