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新方法大赛章程(试行)

[打印]发布时间:2019-10-26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3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创新方法大赛是科学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专业赛事之一,是由中国科协、科技部共同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面向企业科技工作者和高校师生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开展群众性创新实践的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竞赛分企业专项赛、大学生TRIZ杯专项赛和工业工程创新方法专项赛。大学生TRIZ杯专项赛和工业工程创新方法专项赛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以下所指竞赛为企业专项赛。

第二条竞赛宗旨:推广创新方法,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营造创新氛围,弘扬创新文化,助力创新驱动。

第三条竞赛目的:以企业创新和企业科技工作者现实需求为导向,搭建服务企业创新平台,巩固企业推广应用创新理论方法的成果成效,选树优秀创新方法实践项目、团队,激发企业一线科技人员创新争先热情,示范引领广大一线科技工作者有效创新、高效创新。

第四条竞赛基本方式:竞赛分区域赛和总决赛2个阶段。区域赛通过初赛、复赛、决赛逐级遴选评出优胜团队项目参加总决赛。总决赛分为项目展示、理论测试、电视擂台赛三个环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大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大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名,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同志担任;设执行主任若干名,由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大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审议、批准竞赛章程;

2. 负责大赛总体组织策划和工作指导;

3. 议决其它应由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大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按照大赛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大赛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如下:

1. 受大赛组织委员会委托,指导、协调各业务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进度;

2. 推进赛事相关工作,向领导做好工作汇报、呈文请示、沟通协调等;

3. 指导、协调各赛区竞赛工作;

4. 指导大赛会务接待及赛事筹备注意事项;

5. 编制大赛总体预算,落实资金支持,监督预算执行;

6. 统筹大赛的安全、卫生、消防、医疗等工作;

7. 指挥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8. 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竞赛设立大赛专家委员会,由大赛组织委员会聘请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大赛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大赛专家委员会经大赛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学术仲裁工作。

第十一条大赛专家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评审参赛项目,与参赛者进行问辩;

4.审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须举办与总决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创新方法竞赛。各省(区、市)科协、科技厅(委、局)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来自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创新创业及其服务的其他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的人员所组成的团队均可报名参加相关专项赛。

第十四条参加竞赛项目为技术创新方法、管理创新方法及其他创新方法在研发生产中和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成果成效。

竞赛项目不包含非创新方法应用项目及已参加任何其他赛事的项目。

第十五条参赛形式:以项目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3人。

对于跨企业组队参赛的作品,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作品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的项目,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六条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七条各赛区推荐每个企业进入总决赛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件(其他专项竞赛名额另计),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委员会组织进行的区域赛选拔,方可参加全国总决赛。各省(区、市)选送全国总决赛的项目数额由大赛组织委员会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十八条大赛组织委员会将在总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并适时举办其它活动,丰富大赛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路演、成果展览、企业对接等。

第十九条大赛组织委员会拥有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企业和参赛团队协商确定;大赛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条在每届竞赛举办期间,大赛组织委员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遴选确定若干家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和区域创新方法基地,并联合园区、基地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作品优先转化。

第二十一条大赛组织委员会将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技术团队和企业等市场资源,为大赛优胜团队提供对接等多元化服务。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二十二条大赛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区、市)参赛项目进行复审,评出参赛作品总数的10%左右进入全国总决赛。全国总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并通过电视擂台赛决出金奖、银奖、铜奖;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分别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30%和40%;总决赛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其他专项赛事可单独设置奖项。

第二十三条参加全国总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大赛组织委员会向参赛选手颁发证书,获奖证书加盖中国创新方法大赛组织委员会印章。参加各省(区、市)区域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但未进入全国总决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委员会向参赛选手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竞赛设一定数量的省级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主要依据为网络报名项目的有效数量、组织区域赛工作情况和进入总决赛项目的质量。省级优秀组织奖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名,报大赛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大赛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10天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组织委员会将委托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取消该企业、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大赛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大赛组织委员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大赛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协绿平台为中国创新方法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大赛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大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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